(2015)遵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佟某,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朱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