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余小和与兰其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和,兰其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0388号原告余小和。被告兰其定。原告余小和与被告兰其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小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其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小和诉称:2014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磐安县安文镇中田村的房屋的粉刷工作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完成外墙面、栓、梁、沿沟、线条等(不包含露台、平屋面、地面、铺贴等项目)。待完成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53000元整。现原告已完成粉刷工作,被告仅付31500元,仍有21500元未支付。后因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而产生车旅费用36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施工款215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444.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20日起已计算至起诉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366元。因房东在起诉后支付了18000元,原告变更了诉请,要求支付工程款3500元。被告兰其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原告余小和(乙方)与被告兰其定(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把内外粉刷单项工程,清工方式承包给乙方。一、工程名称:中田房东。二、工程地点:磐安县××村。三、承包内容:内外普通粉刷,从底层到阁楼的内外墙面、栓、梁、沿沟、线条等共计人民币53000元整(不包含露台、平屋面、地面、铺贴等项目,砼炸模由甲方负责凿平)。四、付款方式:按实际工程量的70%,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签署后,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正月完工。原告所领取的粉刷施工报酬均由房东支付。截至2016年4月10日,原告已领取49500元。另查:被告兰其定系从房东处承接了房屋主体工程后,将粉刷工作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签有协议书。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协议书》、汇款凭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兰其定欠付原告余小和工程款35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起诉后因房东已支付了18000元的施工款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同时表示仅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3500元施工报酬,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兰其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其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小和人民币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兰其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丽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