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陈雪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陈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4152-2。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雪光,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4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4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雪光未经批准,于2012年12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港口镇石特村第一小组土名“分流路7至8号中间”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建成一座钢架星棚结构建筑物,作住宅用途。经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60.4平方米(折合0.0907亩),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根据《中山市港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陈雪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4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60.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604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0日向陈雪光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陈雪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向陈雪光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陈雪光限期履行,但陈雪光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1、责令陈雪光退还非法占用的60.4平方米土地;2、缴纳罚款604元。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陈雪光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4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被执行人陈雪光退还非法占用的60.4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内容,由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604元行政处罚内容,由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芸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