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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法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强、王瑞美与刘世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王美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美瑞,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世贵,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强、王美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13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2014年8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赔偿61970元已打入锦界法庭账户,被执行人刘世贵分三次给付申请人刘强、王美瑞赔偿22885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费1130元,由被执行人刘世贵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