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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维太与徐利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维太,徐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徐维太,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利良,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徐维太与徐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1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丁昌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