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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安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安达建筑有限公司,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威海市安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秀华,总经理。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戚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胜阳,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安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安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维深审 判 员  于 琳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