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郄艾飞与李军利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艾飞,李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郄艾飞,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李军利,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75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郄艾飞与李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李军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军利向申请人郄艾飞偿还货款2万元;二、由被执行人李军利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郄艾飞与被执行人李军利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军利当庭支付申请人郄艾飞5000元货款,下剩15000元货款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李军利自愿承担。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