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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金安、刘春艳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守勇,张金安,刘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申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守勇,男。委托代理人倪文武,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金安,男。原审被告刘春艳,女。再审申请人黄守勇不服本院(2012)泉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按照再审申请人黄守勇再审申请书上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被退回。本院又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黄守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文武,但均联系不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新建审判员  何利芳审判员  张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