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执民字第2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丁毅、应宣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毅,应宣来,王怡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路执民字第2182-2号申请执行人丁毅,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应宣来,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王怡富,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丁毅与被执行人应宣来、王怡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台路金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毅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宣来、王怡富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101880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2015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海虹审 判 员 陈 丰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瑶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