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学敬与段达富、段秋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敬,段达富,段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敬。被执行人段达富。被执行人段秋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保中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因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于2014年7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具备执行条件,我院于2015年4月15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达富在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元信用社的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明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