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10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崔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426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241423.11元及利息7009.55元,执行费622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惠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