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某,律师。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俩人通过电话和上网聊天进行交流,经过几个月的简单了解决定谈婚,草率于2011年6月3日在定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刚结婚原告发现被告脾气不好,动不动就闹脾气很任性,俩人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因为生活小事与原告吵闹,被告动不动就提离婚,导致夫妻俩无法建立起感情,反而导致感情慢慢疏远。原告在广东打工,被告也跟随原告在广东陆续呆了几个月,但是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动不动生气吵闹,一吵闹就吵着离婚,整天把离婚两字放在嘴边,原告一再的劝导被告仍无悔改。原、被告长年两地分居,加之被告动不动就闹离婚回娘家居住,迫使原告离婚,原、被告也多次协商过离婚,但是因为被告提出无理要求导致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多次找到原告以死相威胁,无奈的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法院撤回了诉讼。之后,被告并未悔改,仍然到处向原告的朋友讲原告的不是,导致原、被告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的无理取闹、胡搅蛮缠令原告承受不了。从2014年10月份俩人开始分居,在2014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父母将被告送回原告家,被告在原告家居住几天,夫妻俩仍分居,被告回来居住的这几天跟原告提出巨额的离婚赔偿款。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奈的原告认为,被告根本不是真心想跟原告过日子,而是想取得一笔巨款。逼迫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2、定南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书1份。被告赖某某辩称,被告认为:原告以被告“脾气任性、俩人性格不合、逼迫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等理由起诉离婚,严重违背客观事实。针对双方的真实感情状况,被告现决意坚决不同意离婚,盼法庭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的诉称事实及理由不属实。1、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从未主动提出过离婚,更未想过与原告离婚。被告觉得婚姻最终还是被告与原告二人的事情,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被告与原告二人,而不是原告父母。2、第一次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并没有以死相威胁,而是被告与原告在原告公司领导和朋友的关心支持下,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也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法院撤回了诉讼。之后,被告还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感情有了明显好转。3、原告是被告的第一个男朋友,也是被告真心想与其共度一生的伴侣。被告与原告的婚姻走到如今两次对簿公堂的地步,被告内心也无法接受。之前被告也向法庭申请了不公开审理,为的就是能与原告二人在没有其他任何人的干扰之下,心平气和地处理双方的矛盾纠纷,化解双方之间的隔阂,今后好好过日子。被告从没有过通过离婚讹诈原告钱财的想法,希望原告能尊重被告,尊重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二、从双方的婚前感情来看。被告与原告于2011年3月份原告堂姑姑介绍相识,后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和互联网交流一段时间后逐渐互生好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最终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4月份,双方第一次见面,双方有心继续交往,便在相处3个月后经双方父母的同意下于2012年6月3日办了订婚酒,并于同日在定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1月19日摆酒进门。被告认为:婚前,双方系自由恋爱,且相处时间较长,经常出双入对,有说有笑,具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三、从双方婚后的感情来看。婚后过了2012年春节,为了避免出现夫妻两地分居带来困扰,被告主动辞去定南的工作随同原告一同到广州工作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原告经常上网玩游戏,还不时对被告挑三拣四、发牢骚,但被告还是一如既往地关心他、支持他、理解他,甚至不断努力加强厨艺为原告做出对胃口的饭菜。可以说,被告婚后尽心尽责、任劳任怨地扮演着为人妻的角色。2012年2月17日,原告被检查出患有弱精子症,也有半夜流口水的毛病。可被告不但没有嫌弃他,反而开始鼓励他治疗,并且每天熬汤给原告补充营养让他增强体质。四、原告起诉离婚实为想抛弃被告。被告曾于2013年11月14日在定南县人民医院行宫外孕手术,也就是从那时起,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的态度大不如前、甚至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态度,令被告无法接受。被告在答辩中也较为全面地描述了其双方在婚后备孕的过程,被告认为:男、女双方对待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应采取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方式进行处理,一味的逃避责任、嫌弃对方不是敢于担当、敢于负责任的表现。所幸的是,在原告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后,被告与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又重新生活在一起,还与原告在广东、定南两地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被告认为:这是原、被告这一对年轻夫妇作出的正确选择。如今,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让被告内心无法接受。在此,被告相信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原、被告双方会和好如初的。因此,呈请法庭判决不准离婚。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定南县人民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各1份;2、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3、原、被告合影的照片10张;4、飞机票存根1份;5、接处警登记表1份;6、花都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粘贴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检查单各1份;7、定南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书1份。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6月3日双方自愿到定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生活中原、被告会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1月被告因宫外孕在定南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2014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9月原、被告一同前往海南旅游。2015年2月2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后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原、被告发生纠纷,主要是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未相互谅解所致,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关爱与支持,共同建立一个和谐美好的婚姻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阳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艳艳书 记 员 李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