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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泰陵造船厂与李小刚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泰陵造船厂,李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69号申请人:泰州市泰陵造船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东郊乡花园村。组织机构代码:70397828-3。代表人:陈扣香。被申请人:李小刚。申请人泰州市泰陵造船厂因与被申请人李小刚发生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小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8650元的财产。申请人泰州市泰陵造船厂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泰陵造船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泰州市泰陵造船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小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8650元的财产;三、申请人泰州市泰陵造船厂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兴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