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大通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XX、丁XX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XX,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主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5461-0。法定代表人:陈光霞,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宏俊,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牛守滨,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申请执行人:丁XX,女,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大街征决(2015)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张XX、丁XX2013年3月24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贰孩的事实;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二项规定,于2015年1月7日作出大街征决(2015)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分别对张XX征收社会抚养费138975元,对丁XX征收社会抚养费138975元;同日依法向张XX、丁XX留置送达。张XX、丁XX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27日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留置送达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催告张XX、丁XX履行义务。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淮南市大通区统计局证明”,2012年大通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583.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614元。本院认为: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大街征决(2015)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行政程序符合《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的要求,但按申请人提交的淮南市大通区统计局证明的“2012年大通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583.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614元”计算,应分别对张XX、丁XX征收社会抚养费102918元;但决定分别对张XX、丁XX征收社会抚养费138975元,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二项规定。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大街征决(2015)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大街征决(2015)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关 洪人民陪审员 方 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禹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