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段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99号原告:段某,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许某甲,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原夏桥行政村)。委托代理人:李月英,农民。系被告之母。原告段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志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许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春礼、李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许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许某丙。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8月诉讼离婚,经劝解撤诉后,夫妻仍未能和好,故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次女。在被告家的婚前个人财产自愿赠予长女所有。被告许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许某乙,现随被告许某甲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许某丙,现随原告段某生活。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8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劝解撤诉后,现夫妻仍未能和好,其两女儿分别随原、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8月诉讼离婚,经调解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且又分居生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成立,应予以支持。因长女随被告生活,次女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以许某甲抚养长女许某乙、段某抚养次女徐迎娣为宜,因两个婚生女年龄相当,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原告段某自愿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其女许某乙所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段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女许佑佑由许某甲抚养,次女许迎娣由段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段某在许某甲处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予其女许佑佑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志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