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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齐与刘晓、王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齐,刘晓,王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赵齐。被执行人刘晓。被执行人王芙蓉。赵齐与刘晓、王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帅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