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松龄与张新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武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201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已履行10000元,案款已发还,经征得张某甲同意:余执行案款10120元暂缓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星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