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赵全中与刘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中,刘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赵全中,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赵全中与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全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