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白翠娃与高虎林、李秋霞、高春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翠娃,高虎林,李秋霞,高春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505-3号申请执行人白翠娃,女,1971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虎林,男,1976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秋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执行人高春鱼,女,1972年11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白翠娃与高虎林、李秋霞、高春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秋霞向申请人白翠娃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高春鱼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由被执行人高虎林向申请人白翠娃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秋霞、高春鱼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执行费4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白翠娃同意被执行人高虎林将其所有的“大众帕萨特”小轿车在评估价79407元的基础上加价10593元后作价9万元抵偿所欠借款本金9万元,下剩借款本金18万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于2015年7月1日前向申请人偿还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3万元于2016年7月1日前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高虎林能按上述期限内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否则按原判决书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5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