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范成勋与闫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勋,闫发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范成勋,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闫发展,男,1989年2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范成勋与被告闫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