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张梦林与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林,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74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2746号申请执行人张梦林,女,199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许秋梅、钟祥,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英,负责人。原告张梦林诉被告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30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10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松江DK-08-020号地块”及该镇光华路XXX号XXX幢、XXX幢、XXX幢、XXX幢、XXX幢、XXX幢、XXX幢厂房,均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先,且均设定大额登记抵押债权。2015年4月1日,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了上述地块及厂房,查封期限三年。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受理的涉被执行人相关案件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另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地块及厂房已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故本院暂无执行处置变现权。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梦林与被执行人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309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