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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新疆金豹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明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银河街181号。法定代表人:沈翔,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增,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跃进路三街五巷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892号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明增名下的存款、收入84444.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明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1153.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证文)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