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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执字第0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折某某与杜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293-1号申请执行人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系被执行人杜某某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折某某支付借款人民币97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万元及本案执行费7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有申请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97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XX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万元和本案执行费7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治平二〇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新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