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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康创建申请执行康联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创建,康联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兴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康创建,男,委托代理人XX选,男,被执行人康联盟,男,康创建申请执行康联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因有关部门正在协调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