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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太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景光旭与崔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光旭,崔彦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太民初字第32号原告景光旭,男,汉族,1990年8月7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崔彦波,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光旭诉被告崔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光旭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光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