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太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景光旭与崔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光旭,崔彦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太民初字第32号原告景光旭,男,汉族,1990年8月7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崔彦波,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光旭诉被告崔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光旭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光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