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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培杰与李新平、张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培杰,李新平,张银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4号原告:金培杰,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晓晓,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新平(曾用名李心平),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银兰,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培杰与被告李新平、张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