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培杰与李新平、张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培杰,李新平,张银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4号原告:金培杰,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晓晓,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新平(曾用名李心平),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银兰,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培杰与被告李新平、张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