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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5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飞与张志忠、李凤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张志忠,李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587-2号申请执行人刘飞,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被执行人张志忠,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凤娥,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店塔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飞与张志忠、李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张志忠、李凤娥向申请人刘飞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二、由被执行人张志忠、李凤娥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志忠的银行存款28934.5元并支付申请人,下剩借款本金71065.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志忠于达成协议当日给付申请人15000元,剩余56065.5元于2015年8月份全部还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2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