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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法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万明与薛埃虎、杨林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明,薛埃虎,杨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法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万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薛埃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林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万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5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薛埃虎、杨林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1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埃虎所欠申请人刘万明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薛埃虎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万元,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万元,以上款项如能按期偿还,利息请求申请人自愿放弃,以上款项如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可就原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执行。案件受理费8745元由申请人刘万明承担,执行费7250元由被执行人薛埃虎承担,被执行人杨林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