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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白和平、白霞、白国平、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06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白和平,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霞,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国平,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纠红霞,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466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白和平、白霞、白国平、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借款474085.64元及利息3119.64,执行费706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0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