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滨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建龙与李昌华、邱锁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龙,李昌华,邱锁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孙建龙。被告李昌华。被告邱锁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龙与被告李昌华、邱锁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昌华、邱锁富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刘磊磊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