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叶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2-11号7-1-3-2。法定代表人:杨小云,该公司副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欣,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解全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单立(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全晖代理审判员 单 立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