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田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田洪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275号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北侧A幢105室。负责人刘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霞,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田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被告田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