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贾鑫全与叶静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4号原告贾鑫全,男,汉族。被告叶静高,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鑫全与被告叶静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鑫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鑫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鑫全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81.00元,减半收取290.50元,由原告贾鑫全负担。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幼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