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招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大曹家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9)招执字第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