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行非��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岷县计生局与郭某某、王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岷行非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某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岳某某,某某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4)第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郭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8月7日计划外生育二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列》第十六条的规定,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列》第四十八条(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计生征决定(2014)第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2120元,并于2014年12月12日送达。现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郭某某、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2120元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4)第30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彬霞审判员 吕天祥审判员 王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