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张振安监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金铎,男,任该单位局长。被执行人张振,男,该公司责任人。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内)安监管罚字(2014)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内)安监管罚字(2014第(011)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合法。本院认为,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内)安监管罚字(2014)第(011)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内)安监管罚字(2014)第(011)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于 勇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