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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况冠男与王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冠,王学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况冠男,居民。被告:王学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冠男与被告王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去向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04元,退回原告况冠男。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储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