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况冠男与王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冠,王学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况冠男,居民。被告:王学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冠男与被告王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去向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04元,退回原告况冠男。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储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