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张举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张举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商业街西首10号。法定代表人吴兆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举吉。委托代理人唐效伟,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举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以需变更代理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