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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XXX与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杨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XXX,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威,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刘园新村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杨威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长  李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