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XXX与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杨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XXX,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威,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刘园新村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杨威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长 李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