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龚亚芹、王继翠与代志权、赵必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龚亚芹。申请执行人王继翠。被执行人代志权,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必红,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代志权、赵必红位于荆州市荆州区新北门内环道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荆房权私字第0110452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荆沙国用96第140503191号)过户给龚亚芹(身份证号码:××、王继翠(身份证号码:××。二、终结本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