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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家华与被执行人邓承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家华,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邓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左家华被执行人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承君本院依据(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承君于2015年1月2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左家华赔偿款86835.07元、案件受理费2036元、执行费1300元,合计:90171.07元。被执行人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1958.77元、案件受理费509元、执行费300元,合计:22767.77元。被执行人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付到了本院执行款专户。但被执行人邓承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承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丹审判员 凌 云审判员 朱 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夏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