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勤、朱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勤,牛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12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刘勤,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牛振荣,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412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刘勤、牛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607400.61元及利息13199.61元,执行费861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