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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付合银与杨庆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合银,杨庆锋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240号原告付合银,男性,年龄67,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杨庆锋,男性,年龄36,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合银诉被告杨庆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