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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丁道杰与丁小文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道杰,何金惠,丁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异字第14号案外人陈柳青,女,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武陟县乔庙乡冯丈村*号院。申请执行人丁道杰,男,汉族,1948年2月11日出生,住武陟县乔庙乡冯丈村德信街**号。申请执行人何金惠,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乔庙乡冯丈村德信街**号。被执行人丁国文,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武陟县乔庙乡冯丈村。本院在执行丁道杰、何金惠与丁国文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武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丁国文的妻子陈柳青银行的存款11500元。2015年4月21日,案外人陈柳青以其于2012年7月与丁国文离婚为由,对本院作出(2015)武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柳青称,案外人与丁国文在2012年7月26日登记离婚。离婚后案外人与丁国文不存在同居关系、合伙关系,更没有共同财产。贵院误认为案外人与丁国文存在婚姻关系,将案外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是错误的。故请求依法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执字第318号裁定书,立即解除对案外人在银行的存款11500元的冻结。本院查明,丁道杰、何金惠与丁国文赡养纠纷一案,经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武民东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国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道杰、何金惠医疗费6305元。自2014年开始每年支付丁道杰、何金惠生活费3752元。丁国文于判决生效后承担丁道杰、何金惠今后的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2015年3月24日,丁道杰、何金惠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武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丁国文妻子陈柳青在银行的存款11500元。另查明,丁国文与陈柳青原系夫妻。2012年7月26日,丁国文与陈柳青在武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本院认为:丁国文与陈柳青已于2012年7月26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已不存在夫妻关系。丁国文对丁道杰、何金惠负有赡养义务,与案外人陈柳青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陈柳青要求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执字第318号裁定书,解除对其在银行的存款11500元的冻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陈柳青在银行的存款11500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