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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98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进,男。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缺席)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长期装疯到处宣传原告杀人放火,公安机关多次教育被告仍不改正。2009年正月,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方寻找仍无音讯,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3月8日在盐亭县双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外出务工。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正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及其子女多方寻找仍无音讯,现夫妻之间无任何联系往来,夫妻分居生活已达五年之久,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因被告未到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中无法查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信息、结婚证、村社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达五年之久,其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中不予审理,可另案处理。为此,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俊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