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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唐富英申请宣告胡泽东失踪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富英,胡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特4号申请人唐富英,女,生于1962年12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胡泽东,男,生于1990年10月17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富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泽东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唐富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泽东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富英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泽东宣告失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唐富英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泽东宣告失踪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