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唐富英申请宣告胡泽东失踪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富英,胡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特4号申请人唐富英,女,生于1962年12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胡泽东,男,生于1990年10月17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富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泽东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唐富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泽东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富英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泽东宣告失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唐富英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泽东宣告失踪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