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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赵丽霞与许建国、刘明娜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建国,赵丽霞,刘明娜,李方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霞,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袁鹏,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方雨,男,汉族。上诉人许建国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造成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召勇审 判 员  孔繁奎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