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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秀荣诉被告杭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荣,杭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曹秀荣。委托代理人崔希存,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小区观月园2-202室。被告杭红。原告曹秀荣诉被告杭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希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3日,杭红在铜山信用社借款20万元,原告为其提供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代替杭红偿还借款66240元,原告向杭红要求偿还代偿款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杭红偿还代偿的借款66240元。被告杭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杭红从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借款20万元,该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7月20日。曹秀荣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杭红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曹秀荣于2013年8月22日代杭红向该信用社偿还了借款本金66240元。曹秀荣诉到法院,请求追偿该代偿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情况说明、收贷收息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杭红从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借款20万元,该借款有原告曹秀荣提供保证担保,事实清楚。原告曹秀荣代被告杭红偿还了借款本金66240元,其主张向杭红追偿该代偿款,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曹秀荣代偿的借款本金66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杭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宁人民陪审员  张惠人民陪审员  路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