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崔国会与毛双龙、穆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会,毛双龙,穆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4864号申请执行人崔国会,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毛双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穆永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崔国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2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毛双龙、穆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2014年9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毛双龙当庭偿还6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1.6万元由被执行人毛双龙从2014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6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毛双龙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