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德州市双彩印艺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上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丁建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双彩印艺有限公司,北京华上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丁建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德州市双彩印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工业区B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海。被告:北京华上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福兴路1号(都市钢铁城院内)。法定代表人:丁建征。被告:丁建征,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双彩印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上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丁建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